大架构篇 二、五根、五力 2-2《五力》
「彼信力,当知是四不坏净。精进力者,当知是四正断。念力者,当知是四念处。定力者,当知是四禅。慧力者,当知是四圣谛」。
(北传杂含687(六七五))
五力与五根的修行内容中,除了信力 (四不坏净)与信根(四预流支)外,其它四部分均无有差异,而且是相通的。而这两者之间,可以用两个理趣,来说明他们互相之间的关系。
诸比丘!有何之理趣,依此理趣故,彼河之流称为一耶?诸比丘!与西水是。诸比丘!有此理趣,依此理趣故,彼河之流称为一。
诸比丘!有何之理趣,依此理趣故,彼河之流称为二耶?诸比丘!彼洲之北水与南水是。诸比丘!有此理趣,依此理趣,故彼河之流称为二。
诸比丘!如是,信根即信力,信力即信根;精进根即精进力,精进力即精进根;念根即念力,念力即念根;定根即定力,定力即定根;慧根即慧力,慧力即慧根。
诸比丘!比丘对五根修习、多修者,则诸漏尽,依之而无漏心解脱、慧解脱,于现法自现证、证知,具足而住。」
(南传相应部六 根相应38-39)
这段经文是在说明五根与五力之间的关系,以河流之流向有二个理趣,一条东方河流水流向西方,我们无疑的知道西方的河水是来自东方河水,所以西水即东水;东水即西水,五根即五力;五力即五根,他的流称为一。
北方源头水,流向南方下游水,我们可知下游水因源头水而有;源头水浚输了下游水,因此我们可以分别说,这是源头水(五根),这是下游水(五力),而有二个流称。
另外在《表 2-3》树比喻中,繁茂硕大的树木,是从小树苗不断灌溉滋养而成,没有小幼苗的落地生根(五根),用心去灌溉栽培,是不可期待看见,矗立于大地的巨树(五力)。在巨树的形成当中,必须配合二种力来圆满完成。
如是我闻:一时,佛住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。尔时、世尊告诸比丘:「有二种力,何等为二?谓数力,及修力。何等为数力?谓圣弟子空闲、林中、树下,作如是思惟:身恶行,现法、后世受于恶报。我若行身恶行者,我当自悔,教他亦悔我,大师亦当悔我,大德梵行亦当悔我,以法责我,恶名流布;身坏命终,当生恶趣泥犁中。如是现法、后报身恶行断,修身善行。如身恶行,口、意恶行亦如是说,是名数力。何等为修力?若比丘学于数力,圣弟子数力成就已,随得修力;得修力已,修力满足」。佛说此经已,诸比丘闻佛所说,欢喜奉行。
(北传杂含673(六六一))
数力,就是时常地关照自己的身、口、意,依于戒、立于戒,不染习诸欲,又不造诸恶业;纵然有苦亦有忧,或泪流满面,亦力修圆满清净梵行!
离诸欲的染着,对初修行者来说,有如逆水行舟,不是一蹴能成的,而是不断地与往昔之习惯或观念,不断地冲撞与调整,让旧有的不善习性逐渐消磨,久而久之就能融入戒律的生活规范中,身心安定,少欲知足,无畏无惧了。数力成就已,随得修力,何谓修力? --即四念处
另外在瑜伽师地论、力相应篇中提到,数力亦可名为思择力。略于一切现法、后法诸恶行中,深见过已,能正思择,息诸恶行,修诸善行,名思择力。当知此力,能成二事:
一者、能往人、天善趣,二者、能往现法涅槃。又此能与修习力摄,修诸念住为所依止,由此为依,能正修习四念住等菩提分法。当知此修,名修习力。
又思择力,能与三处羞耻为伴。何等名为三处羞耻?
一者、他处羞耻,谓作是思:若我作恶,当为世间有他心智,诸佛世尊,若圣弟子、若诸天众信佛教者共所呵毁,是名第一处思择力。
二者、自处羞耻,谓作是思:若我作恶,定当为己深所呵毁,何有善人为斯恶行!是名第二处增上力。
三者、法处羞耻,谓作是思:我若作恶,便为障碍于善说法毗奈耶中所修梵行;此法若有,便坏梵行,是名第三处思择力。
如是羞耻,当知三处以为增上:一、世增上,二、自增上,三、法增上。
如是我闻:一时,佛住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。尔时、世尊告诸比丘,如上说,差别者:「圣弟子学数力成就已,贪、恚、痴若节若尽。如是圣弟子依于数力,尽立数力,随得修力;得修力已,修力满足」。如上说,差别者:「何等为修力?谓修四念处」。佛说此经已,诸比丘闻佛所说,欢喜奉行。
(北传杂含674(六六二)675(六六三))
身、口、意,依于戒、立于戒,不染习诸欲及诸恶业,数数串习后,逐渐地削薄弱化自我之贪、恚、痴,就像有枝节之植物,一节一节地被削砍殆尽,这其中粗重者可尽灭,但微细者只能说是降伏不现前,数力之修习可说是量的修习,所谓量即由粗尘性乃至中尘性行者,依四修来成就数力:
(一)得修,即欲得未生之诸善法而作意修习。
(二)习修,即欲令已生之善法坚住不忘而作意修习。
(三)除去修,又作除遣修。即欲令未生之诸不善法不致生起而作意修习厌患等诸对治门。
(四)对治修,即欲断除已生之诸不善法而作意修习。
质得修习则需进一步的进入到修力──四念处。所谓质即由薄尘行乃至取证断灭无余,同样依四修来成就修力:
(一)顺入修,依数力随得修力以满足其业。
(二)无余修,依数力所得之戒德与四念处二种之资粮具修而无遗。
(三)无间修,精进勇猛而无剎那荒废修行,心心相续,不以余业间断,不以贪、瞋诸烦恼间隔。 (四)长时修,于未得有余涅槃前无间断修习,于有余涅槃至无余涅槃之间亦无间断修习,以离对法之系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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